(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Copyright © 2001-2007 福音云南网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18号 邮编:650011 滇ICP备05003259号 E-mail:catholicyn@catholicyn.org 联络电话:0871-3189109 3172542